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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麼確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麼確定

我國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此時他們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可能在思想上面也不成熟,因此很有必要給他們找一個監護人,來保護其合法的權益。但是這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怎麼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學校能成爲未成年監護人嗎

在法律上,學校成爲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爲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允許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受委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爲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因而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係。

然而學校與父母之間既不存在這種合同關係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許這種委託關係,況且,對公立學校而言,學生的入學行爲和學校的招生行爲都受到行政法規或政策的約束,自由選擇達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備構成合同關係的條件。

我國法律中有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爲其父母,當然要是其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話,則尤其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實踐中,在確定監護人的時候很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各位一定要注意小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