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護人失職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應該怎樣追究責任
一、監護人失職刑法的規定
如果監護人因爲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相關法規
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8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爲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爲。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在我國相關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由相應的監護人進行保護,我國的監護人應對這類人羣進行全面的保護。相關的法律也規定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如造成嚴重後果的,我國的法律還會進行相應的處罰行爲進行處理這類人的失職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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