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中什麼是侵犯生育權?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於誰的問題。婦女受孕後,胎兒構成婦女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權。換言之,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爲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婦女本人決定。
1、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
2、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願。首先,女性並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後,胎兒成爲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透過妻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願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3、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利。法律對女性進行了傾斜保護,理由在於:一是體現法律的公平的正義,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女性的弱勢羣體地位,保障婦女權益;三是對歧視婦女的法權傳統進行強力矯正。
4、丈夫生育權被侵犯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男性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由其自己決定。妻子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爲並未違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於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有的人都需要嚴格的執行,生育的權利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具體的權利需要法律來約定,這也是需要來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權的。新的《民法典》的修訂就是對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權的內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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