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生育權侵犯可以離婚嗎?
如果夫妻之間無法就妻子終止妊娠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來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間無法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符合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應依法調解無效來准予離婚,來依法保護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各自權利與義務,都應依法得到法律支援,但是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且無法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提起生育權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丈夫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審查,查實後且調解無效的應依法准予離婚。
夫妻兩邊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回絕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爲,因而,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根底。
別若夫妻由於生育問題產生膠葛,是否判定離婚,依然要以愛情是否確已決裂爲判別規範,不能僅以侵略生育權爲由判定離婚。從生理特點上來看,懷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並接受更大的危險。這種危險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比方妊娠反應大、宮外孕、難產等等,還有精神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簡單地說,夫妻雙方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拒絕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爲,因此,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基礎。在當今的婚姻中,夫妻雙方爲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見的情況是,夫妻雙方在生育方面意見相左,不可調和。如果雙方因此發生重大分歧導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會根據規定,認定這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並因此判決離婚。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透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作爲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爲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透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爲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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