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是什麼時候開始徵收的?
關於社會撫養費是什麼時候開始徵收的這個問題,由國家國務院經國務院令所頒佈一些法律法規中可以找到。此部法律對社會撫養費的方方面面進行了約束和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保障了不同子女條件下所需執行的利益,以下內容就是法律內容的節選。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是什麼開始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覈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社會撫養費是什麼時候開始徵收的,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是2001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法律法規而去設定成立的。然後從2002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關於社會撫養費的方法,具體可以透過網絡資訊和透過尋求律師來幫助自己保護自己應有權益,從而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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