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徵收社會撫養費還是最終要用於因爲增加人口而增加的國家對於公共設施的投資的,因爲人口不斷增加的狀況下,肯定用水,用電,學校等這些資源肯定都要相應的不斷擴張的,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本身也是取之於民然後又用之於民的。接下來是對於有些農村超生家庭所關心的農村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法律依據並且詳細的介紹。
一、農村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相關規定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國家都不可能進行統一的規定,所以我國各地不同的農村地區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差別非常大,一般當地政府都是按照農民的純收入作爲社會撫養費徵收基數,超生一個孩子的話按照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標準徵收,不過農村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要比城鎮的稍微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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