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委託辦理公證可以嗎?
一、遺囑委託辦理公證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爲,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爲無效。
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此外,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是可以進行辦理公證的,但辦理公證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據,而且在辦理的過程中不能由任何人進行代理此行爲,本人親自到場纔可以辦理的下來,所以,任何事情如果需要本人的,那麼就不能由他人代替,不然會認定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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