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當事兒提出的迴避申請是什麼意思?
爲維護審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法庭審判時,在當事人與本案有較大的利害關係,或是當時人或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從而可能影響案件的公平審判時,人民法院對當事兒提出的迴避申請。此申請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其他相關的具體事宜,下文中將詳細爲您闡述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方式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當事兒提出的迴避申請是一種常見,合理的審判程序。同時,申請回避還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權利之一。在開庭時,人民法院有義務通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此權利,且應詢問是否迴避,這一點在法律中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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