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庭審中放棄遺產是否允許?
一、被繼承人庭審中放棄遺產是否允許?
被繼承人庭審中放棄遺產,如果此時是處於遺產分割之前,法院應當准許,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爲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爲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爲接受繼承。
二、放棄繼承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我們國家關於放棄繼承權所作出的規定非常的嚴格,必須要採取書面的形式,防止有一些人員是遭受到脅迫或者是因爲意思表示不完全所導致的。因此在庭審過程當中,如果放棄繼承的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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