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能立遺囑有哪些依據
一、公房不能立遺囑有哪些依據
不可以。遺囑人立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些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上述的公民的房屋指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房屋,不包括公房,因爲公房的所有權屬於房管所或單位,公房不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所以遺囑人不能立遺囑處分公房。
二、承租人子女能繼承公房嗎?
繼承,依據我國民法典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纔可以繼承。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後,不能作爲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透過贈與、轉讓等協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由於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公房是我國相關單位或國有財產,不屬於相關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我國的法律對這類財產進行相關的保護,相關的當事人不可以破壞或是買賣這類房屋。我國的這類單位或是房產管理部門對這類房屋進行相關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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