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撤銷公證遺囑可否當普通遺囑
一,私自撤銷公證遺囑可否當普通遺囑
私自撤銷公證遺囑,它的法律效力並沒有消失。《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裏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公證遺囑因爲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明顯高於其他方式訂立的遺囑,公證遺囑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仍然可以撤銷。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公證遺囑。立完遺囑送公證機關(需要交納公證費)即可,不用請律師。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問題的解決在實際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由於涉及人員較多的,尤其是親戚,爭議的問題時有發生,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體的解決方式,一般是協商處理,如果自己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存在衝突,只能運用有關法律手段來處置,儘量在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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