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怎麼寫證明?
一、 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怎麼寫證明?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我(們)聲明人是_________、_________的父母,系他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他們生前均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他們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5個孩子,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們去世後遺留有下列財產: 坐落於____幢____單元____號的房產(房產證編號: ____________)
上述房產是我們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未曾分割,他們各自在上述房產中的產權份額是他們各自的遺產。因他們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我(們)作爲他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他們的上述遺產,現在我(們)經過慎重考慮自願聲明如下:
1、我(們)自願放棄對我們父母遺留的上述遺產的繼承權;
2、放棄繼承權系我(們)本人自願,我(們)清楚放棄繼承權產生的法律後果。
聲明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二、放棄繼承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父母放棄繼承子女的遺產繼承證明,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父母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說明放棄繼承的原因,並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相關情況必須在繼承行爲實際發生之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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