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去世,遺產如何分配的?
一、父母一方去世,遺產如何分配的?
按照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是均等的。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2.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法院可以受理小產權房的遺產糾紛嗎?
可以的。
1.最高院規定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實行登記制度,即使是小產權房也需要登記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3.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4.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5.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小產權房屬於違法建築,買賣小產權房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要維權是很困難的事情。
6.各地對小產權房的糾紛所持的態度也不盡相同,有的主張“買賣農村的私有房屋,如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爲,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定買賣關係有效,但應着其補辦有關手續。”
7.首先,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於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於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8.其次,小產權房是屬於違法建築。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的規定。
如果出現了遺產的糾紛,並且還是小產權房的話,也是可以受理的。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小產權房本身就是違規的建築,一般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說處理起來也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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