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性質是什麼?
在有的家庭,子女因爲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了年邁的父母和幼小的孩子。這樣,父母因爲承受不住打擊去世的,其財產應該由孫子或者孫女繼承,這是一種代位繼承。孫子是代替死去的父親繼承遺產的。代位繼承比較特殊,那麼,代位繼承的性質是什麼?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代位繼承的性質是什麼?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
這種理論認爲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採此說。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中國現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採取的是代表權說。
二、代位繼承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時)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1條)。
2、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蔘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繼承法意見》第25條)。
3、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法意見》第27條)。
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繼承法意見》第28條)。
綜上所述,針對代位繼承的性質,目前有兩種說法,我國法律及司法實踐支援其是代表權說。代位繼承人是代表死去的繼承人行使權利的,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是唯一條件。代位繼承人不管人數多少,只能分配被代位人應該拿到的那部分遺產。這一點,在繼承法中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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