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繼承財產可以不贍養可以嗎
一、不繼承財產可以不贍養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爲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種義務爲法定義務,不是隨意說解除就能解除的。
二、贍養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爲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爲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爲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如子女是贍養人的領養子女的,但無一起生活的,領養的子女可以不進行贍養,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老年人在辦理贍養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才能夠進行申請,沒有辦理贍養的老年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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