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繼承法律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遺囑公證民法典律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二、遺囑公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爲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覈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公證的相關情況,特別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如果遺囑的條款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或者不符合公證遺囑的相關條件的,則是無法辦理公證遺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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