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選擇放棄繼承所有遺產可以嗎?
一、子女選擇放棄繼承所有遺產可以嗎?
可以放棄繼承遺產,繼承權作爲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因此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
二、放棄繼承權跟繼承權喪失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爲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爲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對於放棄繼承的行爲,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遺產的處理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條款進行處理,沒有遺囑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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