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一定要辦公證嗎
不需要。
一般來說,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爲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爲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具體的方式,而其中就包括了公證遺囑,此時是透過公證方式來訂立遺囑,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手續,自然無法形成公證遺囑。但除此之外,透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並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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