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執行公證遺囑如何進行
一、法院訴訟執行公證遺囑如何進行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爲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屍體處理單位的屍體確認證明;沒有屍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儲存的,但是不屬於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並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保險箱裏存在其他不密封檔案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複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覈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爲遺囑執行人或者受託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1、召集全體利害關係人和見證人,律師應當向每一個參與人發出正式通知函,發出時間應當在正式公佈遺囑之前三天。
2、密封遺囑
4、利害關係人對遺囑沒有異議,公開遺囑後,遺囑執行人可以將自己將要開展的工作向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彙報,並請他們在彙報材料上簽字認可。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1、律師保管遺囑,並作爲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定期向立遺囑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收集財產狀況線索,以便遺囑執行時準確把握遺產動向。
2、立遺囑人死亡後,律師應當及時收集遺產,遺產比較複雜,應當及時與遺囑執行協助人溝通,確定收集遺產方案。
3、遺產收集方案確定後,律師應當向所有遺產保管人發出《遺囑執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遺產保管人,不得在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方案前,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將遺產轉賣/在遺產上設立抵押、質押以及任何擔保物權/任何毀損、破壞遺產現況的行爲/任何擅自同意非遺囑執行人授權的同意繼承人提取遺產的行爲。並告知相關的法律後果。
4、立遺囑人的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利益是遺產,遺囑執行人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利益。
(六)、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遺囑執行人應當對所有因爲遺產和立遺囑人的行爲產生稅收,進行代收代繳,但是,因爲遺產過戶、產權變更等引起的應當由受益人、繼承人、受贈人承擔的稅收,遺囑執行人不應當代繳。
(七)、分割遺產
遺囑執行人代理所有與遺產以及立遺囑人相關的糾紛,所有代理費在遺產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遺囑執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訴訟,代理費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
1、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之前,應當向他們出具遺產處置結算報告。
2、交付遺產,應當履行相關交付義務。
二、《民法典》中經過公證的遺囑能否撤銷
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撤銷的。只要年滿十八週歲然後有自己的合法財產,都是可以訂立遺囑的,並且遺囑是可以隨時進行更改的。公證過的遺囑直接帶着相關的資料都公證處辦理撤銷即可,後期的訂立的遺囑依舊可以辦理公證。《民法典》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以被繼承人最後意思表示爲準,此當無異議。因爲遺囑並非合同行爲,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爲,立遺囑人透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並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爲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法院執行公證遺囑的程序從確定立遺囑人死亡開始一直到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爲結束環節,這些步驟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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