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後又補充遺囑以哪個爲主?
一、公證遺囑後又補充遺囑以哪個爲主?
公證遺囑後又補充遺囑以後者爲主,因爲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明確的規定呢,在當事人另外遺囑之後,覺得這個遺囑的內容不符合自己的期許,那麼是可以再一次的進行遺囑方面的更改的,即使是前面已經進行了公證,那麼後面是以最後以主爲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願不一致時,可透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應當用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原則上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二、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爲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爲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進行一些遺囑方面的公正,主要還是因爲想要自己的這樣的一種發生繼承的意願,能夠確實的得到實踐,但是後來由於發生一些不同的狀況,那麼再次對遺囑進行更改也是可以的,而且法律規定與全面內容相沖突的話,還是以後面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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