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次起訴離婚會判處離婚嗎?
一、新婚姻法二次起訴離婚會判處離婚嗎?
1、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是否准予當事人離婚,是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爲依據的,而不是看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次數多少。在生活中,存在這樣的認識主要是有些當事人不理解《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真正含義,又因爲是第一次打官司,對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舉證要求等不熟悉,因而不能正確表達和充分提供“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和證據,容易被法院以離婚理由不充分或證據不足爲由判決不準離婚。
2、第二次起訴也不是一律判決准予離婚的,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因當事人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感情雖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但說明雙方的感情已經產生了裂痕。第一次判決不離後,經過雙方一段時間的努力,還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說明雙方感情的裂痕難以癒合,應視爲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准予離婚;若第一次判決不離後,雙方已經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應視爲感情尚未破裂,可判決不準離婚。據此,第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與不離,還是以“感情確已破裂”爲依據的,而不是因爲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之故。
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透過法院訴訟離婚。
新婚姻法離婚二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直接判處准許離婚。如果雙方感情不合,婚姻生活不幸,我們應該果斷採取相應的措施結束這段關係。如果說另外一方一直死纏不同意,我們可以自己在收集相應的證據,一次不行,兩次三次,我們一定要加強自己的維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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