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重婚的是指什麼行爲?
一、對於重婚的是指什麼行爲?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爲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重婚有兩種情形:
1、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相關條款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以夫妻名義;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
2、公開同居生活;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
3、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就是屬於違反了婚姻法,只要在有婚姻的情況下還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種行爲必定就會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對於受害者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前提在進行訴訟的時候也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
分手費會得到法律支援嗎
不能。法律上沒有所謂的分手費和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援。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
-
未婚同居合法嗎
未婚同居具體要分兩種情況討論:(1)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爲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2)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爲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也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
-
同居多久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
律師解析: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同居多長時間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只規定了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認定...
-
怎麼處理分手費糾紛
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