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怎麼辦理離婚?
一、事實婚姻怎麼辦理離婚?
以1994年2月1日爲界限,在這之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是認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實婚姻確實受到法律保護,這是早期我國對沒有改變過來的一部分婚姻進行保護的措施。
事實婚姻是否能夠離婚,取決於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係。因此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可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離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並保護其夫妻關係,故夫妻雙方可以憑藉之後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離婚。
2、不可以離婚,但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爲法律不保護此種關係,故而不能離婚,但如果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
3、不可以離婚,也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
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不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則被稱之爲非法同居關係,如果只是非法同居關係,則沒有協議離婚這一說法,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
夫妻一場都是緣分,緣分到頭了大家好聚好散,互相留下一絲尊重和體面,日後爲了孩子也好再見面。事實婚姻這種形式是早期我國對於一些舊社會沿流下來的婚姻雙方的一種保護,94年之後就取消了。目前仍有一些夫妻因爲年紀、戶口等等問題沒有扯結婚證,對外宣稱是夫妻,這種日後遇到房產、小孩戶口等都會有麻煩,還是儘早補辦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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