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女方用拿撫養費嗎?
一、男方提出離婚女方用拿撫養費嗎?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用拿撫養費,如果兩夫妻離婚之後,女性一方不要孩子的,法律規定女方是要照常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這個撫養費主要包含有:子女的生活費用,交易費用,以及醫療所需費用等等。在我國《婚姻法》中的第三十七條有規定,夫妻離婚之後,如果由其中的一方來撫養孩子,那麼另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以及教育費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負責的費用多少和時間期限,則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失敗的話,那就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判決。關於子女的生活費用以及教育費用的協商或者判決,並不會阻礙子女在必要時刻向父母其中一方提出的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目的合理需求。
之所以我國的《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爲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之後,無論子女跟隨父親或者跟隨母親生活,其依舊是父母雙方所生的子女後代,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爲夫妻離婚而產生改變,所以夫妻雙方依舊要實行養育子女的義務。
而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第八條規定寫到:父母給子女的撫養費用要按照規定定期給付,如果自身條件達到要求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話,那就可以一次性給付。同時《最高人民……》中第九條規定寫到:如果夫妻一方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失蹤下落不明的這種情況,就可以用其所擁有的財物財產來折抵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關於子女的撫養費用如何確定
根據子女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的實際需求
撫養費的核心意義在於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而這其實也算是撫養費的確定原則。
所以在確定撫養費用的數額的時候,要先清楚並考慮到子女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前所需要的實際生活費用,交易費用以及醫療所需費用等等的具體情況。如果在父母離婚之前,孩子的生活狀態是很好的,那麼父母在離婚的時候要充分地考慮到這種情況,雙方儘量做到保持子女的生活狀態不改變,這樣做是爲了避免子女因爲父母的離異而造成嚴重的心裏恐懼等問題。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在離婚的時候,不能忽略孩子的實際生活狀態,爲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去故意擡高撫養費用的要求,如果提出過高的要求,這樣子是非常的不恰當的。
現實中很多的人員,他們確實對於這樣的離婚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甚至是誤以爲在具體的離婚提出的主體先後時間順序當中存在着一定的差異,但實際上不論是誰先提出離婚的話,那麼在日後的撫養費支付問題,還有就是離婚判決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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