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什麼情況下不敢判決
一、離婚在什麼情況下不敢判決
以下情況起訴離婚可以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爲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爲能力、患重病等。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受理後按照程序作出判決。一般離婚判決書會在三個月內下達,人民法院將一審的離婚判決書送達至雙方當事人15天后,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即可生效,生效以後的離婚判決書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負有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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