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最快多少時間
一、辦理協議離婚最快多少時間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至少需要31天。
《民法典》第1077條新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在夫妻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要求雙方暫時等待30天,冷靜下來、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政局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冷靜期,冷靜期滿後,如果雙方沒有反悔,可以在冷靜期後的30天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按照《民法典》的新規定,離婚冷靜期是30天。民政部門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這30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但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30天離婚冷靜期滿後,也就是至少第31天,雙方纔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期間如果一方反悔、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相比舊《婚姻法》,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發離婚證的規定,設定離婚冷靜期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雙方因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情況,更有助於夫妻雙方緩解情緒、修復情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有什麼法律風險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是較爲經濟、快捷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透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透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爲,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爲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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