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可以在女方懷孕時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間可能脾氣會變得暴躁,而這也對夫妻之間的感情影響也是蠻大的,因此男方可能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想要離婚解除婚姻關係。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男方可以在女方懷孕時離婚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實際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男方可以在女方懷孕時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爲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爲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爲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另外,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其實也是允許男方提出離婚的。而此時若雙方能夠協議離婚的話,法律上面自然不會有太多幹涉。但如果是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是不會准予離婚的。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的離婚,則就會有準予離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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