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嬰兒會判給誰?
一、夫妻離婚後嬰兒會判給誰?
正常情況下,離婚後嬰兒判給母親的可能性更大,這個是考慮到孩子還在哺乳期的因素。如果母親有疾病或者是沒有撫養嬰兒的能力,或者其他因素等等。那麼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給父親來撫養。
判給母親的可能性大。法院處理子女撫養權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立場出發,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兩歲以下的子女隨母方生活,若母親患有難治傳染病等嚴重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孩子可以歸父親撫養。兩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可以作爲撫養人,若一方有下面情況可以優先考慮,比如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雙方條件相當時,子女單獨隨祖輩生活多年,老人有能力並願意繼續照顧的,可優先考慮。被撫養人八歲以上時,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此外,雙方還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方式
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次性給付、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的民事案件常見的類型之一,在夫妻離婚的正常情況下,母親只要沒有太大的問題,嬰兒一般是會判給母親撫養,但是即使是由母親撫養,父親也同樣需要支付撫養費。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定期給付,具體根據雙方協商的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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