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夫妻離婚新生兒判給誰?
一、如果是夫妻離婚新生兒判給誰?
孩子還處在哺乳期的時候,夫妻離婚的話,孩子一般都是歸母親所有。這個是對孩子,對母親都是有好處的。跟孩子還在哺乳期,更加需要母親。除非母親不能夠撫養孩子,纔會判給父親。
夫妻離婚時,有新生兒的情況也比較常見,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確定要離婚的,那麼在離婚時,新生兒,也就是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情況下法院是會判給女方的,新生兒將隨女方一起生活。但女方有下列三種情況的,可判給男方一起生活:
第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生小孩後一年內,非特殊情況男方沒有權利起訴離婚。這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和女性權益的保障。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男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出於嬰兒成長髮育的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指出,處於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同母親生活爲原則。但是,這不是絕對原則,很多時候,出於孩子利益考慮,在某些狀況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隨父親生活,反而更有利於其的成長。因此,男方爲了爭取尚處於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角度搜集證據和材料:
(一)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三)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五)雙方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經習慣了現有的生活和成長環境,貿然改變會對孩子成長形成不利影響的。
正常情況下,孩子還處會判給母親的可能性更大,但這個不是永恆不變的。在日後一旦發生任何情況,比如母親無法在照顧孩子,那麼父親也是可以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雙方糾紛的一點,這個時候法院在判處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時候就會慎重的考慮,一般都是判處給最1適合孩子成長的一方,這也是法律對孩子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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