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在離婚案件中,調解分爲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那麼,什麼是訴訟內調解?什麼是訴訟外調解?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有什麼不同呢?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介紹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訴訟內調解又稱爲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1.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有本質上的不同。主要表現:
(1)離婚訴訟內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與審判結合進行,審判人員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
(2)離婚訴訟內的調解,重在發揮人民法院的主導作用,如果必要,審判人員可以主動提出解決方案,也可配合有關單位一起做工作,促使當事人儘早達協議。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與認可,發給離婚調解書後才能發揮法律效力。
2.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後,可能出現下列3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重歸於好的協議,原告撤銷離婚訴狀。
(2)在審判員主持下,雙方達成同意離婚、合理分割財產、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協議,按人民法院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
(3)調解無效,雙方就離婚與否或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尚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進入判決階段。
3.離婚訴訟內調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1)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地處理離婚案件。
(2)調解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能夠自覺執行。這不僅減少了糾紛,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情書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均有審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必須進行調解”的規定。由此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離婚案件中調解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大家提供幫助。中國自古以來都崇尚以和爲貴的思想,所以調解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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