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上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一、家庭暴力離婚上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二、上訴狀的特點有哪些?
1.必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裏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進階以下人民法院所製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3.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製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級
4.是當事人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運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的
一審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在法定權限內,可以上訴。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的上訴期均爲15日,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爲十日。上訴狀分爲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上訴是當事人依法所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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