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家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因家庭暴力離婚,法院在審理離婚時對財產分割會作出處理。一般來說,在加害人自認或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受害人所作犧牲予以補償與照顧。
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堅持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付出較多的一方補償。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家庭暴力是離婚案件中非常常見的離婚原因。因爲受到社會的影響,許多人不堪壓力,就會那身邊人施暴,最終導致婚姻走向了盡頭,不管怎樣,施暴都是弱者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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