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女方要求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離婚起訴書女方要求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是上述四種情況纔可以請求離婚賠償,也就是說必須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纔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如通姦、嫖娼、偶爾的家庭暴力、偶爾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雙方沒有離婚的意願,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必須是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協議離婚或者是去法院辦理離婚的,纔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3、受害者一方提出離婚的,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4、必須是造成了一定損害。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損害的,法院就有可能不會支援離婚賠償的請求。
二、離婚有哪些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爲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爲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爲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遺棄情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物質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屬於物質損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損害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給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如果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後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如果說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做出了以上的情形後,在離婚時也是可以索要一定的離婚賠償費用,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會根據雙方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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