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
我們發現,有的離婚夫妻在訴訟過程中一方還會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另一方就夫妻解除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實踐中,也不是所有這樣的情況都得到了法院支援的,這還要看是否滿足賠償的條件。那究竟訴訟離婚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條件:
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離婚請求賠償時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既然請求離婚賠償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那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情況:
1、“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3、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46條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援的。此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概而言之,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是以法院判準離婚爲基礎,且必須在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換句話講,如果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沒有提出賠償,或者法院沒有準予離婚,那麼無過錯方是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
很多夫妻離婚都是因爲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但現實中卻只有一部分離婚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援,這主要還是因爲這些情況滿足了規定的訴訟離婚賠償條件。從《婚姻法》中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只有法定的離婚過錯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的,那離婚損害賠償纔會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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