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起訴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起訴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1.女方懷孕哺乳期
在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時候,男方無條件提出離婚請求。當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這段時間有權提起離婚但是男方沒有,除特殊情況外。
2.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要求,那麼必須徵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3.必須自願
在離婚的過程中必須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如果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
4.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爲自己的決定負責。
5.提供證件原件
如果兩人決定離婚,那麼提供的資料必須有兩人的證件原件,如果沒有那麼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登記的。
6.夫妻感情未破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律上認爲夫妻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所以法院都會盡量的去調節夫妻間的矛盾,如發現夫妻間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那是不允許離婚的。
二、離婚新規定六條
1.結婚證
不論在什麼時候離婚都必須要有結婚證,這是證明夫妻關係存合法存在的關鍵證據,只有在這個的基礎上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2.財產分割
可以提供財產約定書;任何一方有老人要照顧的,都需要提供對應材料。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這些原因存在的被稱爲夫妻感情破裂。
4.利益性離婚
猶如之前炒的沸沸揚揚的因爲買房子離婚的,並不是出於感情失和或者是破裂而造成的,而是具有其他的非法性目的,這種是不支援離婚的。
5.孩子撫養權沒有斷定
離婚時,孩子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假如不能斷定孩子跟着誰,那麼也不能處理離婚。
6.其他法律禁止的情況
這一類的情況將會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出來,比如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則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的話,那可以允許離婚。
由於法院調解,因爲一下原因調節無效的,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婚姻生活無法存續的狀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離婚程序、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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