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於後代受教育或須用於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二、離婚過錯賠償原則有哪些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也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相應的補償。
三、哪些情況可獲得離婚賠償
第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併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爲爲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權。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援。
第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爲並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
夫妻如果是因爲一方具有法定的過錯情形,那在離婚的同時其實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的,所以說如果過錯情形並不是法定的,那即使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此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而對於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就涉及到物質方面的賠償和精神方面的賠償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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