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可以協議離婚,這是法治社會婚姻關係處理的重大進步。協議裏可以寫明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協議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和規定雙方的義務。那麼,離婚協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對於離婚協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婚姻法》關於離婚協議書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綜上所述,婚姻法對於離婚協議的規定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用,對於子女的探視權的約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以及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等等。離婚協議法律規定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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