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過了就能直接離婚嗎?
一、冷靜期過了就能直接離婚嗎?
冷靜期過後也不是隨時都可以離婚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去申請發給離婚證,那麼再次想要離婚時,就需要重新再過一般協議離婚的程序,包括離婚冷靜期。當然,也可以選擇起訴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需要簽訂離婚協議,並且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後還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期滿之後30日內還需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爲雙雙方撤回離婚申請。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訴訟離婚,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到對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子女的撫養權亦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定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過了離婚冷靜期,可以領取離婚證,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前提就是尊重離婚的自由,這個自由是相對的自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登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序。冷靜期後所產生的結果是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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