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起訴離婚賠償怎麼進行?
一、老公起訴離婚賠償怎麼進行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1、構成要件
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爲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爲,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爲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綜上所述,雖然離婚賠償應該在於離婚訴訟過程中同時進行,但是如果在離婚後發現對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行爲的,那麼在有效的訴訟時效範圍內重新對其提起訴訟,要求相應的賠償也是可以的,當然離婚的時候同時提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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