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登記機關有哪些?
一、我國婚姻登記機關有哪些?
婚姻登記機關即各地的婚姻登記處,是同一級民政局的下屬單位。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結婚登記包括初婚登記、再婚登記。
我國婚姻登記機關主要包括兩大類:
1、經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辦理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2、是具有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及華僑婚姻登記職能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我國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在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第一,申請。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填寫結婚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
依法履行申請程序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離過婚申請再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即離婚證、准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是,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登記,共同接受審查,不能採取委託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登記時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申請書的,可提出口頭申請,由委託人代寫,最後需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指印)方爲有效。
三是,當事人申請結婚時,須攜帶個人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三張和3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張。由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公章並不得任意塗改,其有效期通常爲兩個月,過期無效。
四是,隨着新婚姻法的實施,婚前強制性婚檢也隨之取消。但爲了家庭幸福、後代健康,建議準備結婚的男女自覺婚檢。
五是,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目的,僅僅是爲了說明當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婚姻狀況等情況,屬於履行義務的性質,並非法律賦予該組織享有的同意當事人結婚與否的法定權利。只有婚姻登記機關纔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批准機構。因此,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應該及時、如實地提供其婚姻狀況的證明,不得隨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出具證明。若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
第二,審查。審查是結婚登記的中心環節,是申請的繼續,登記的基礎。它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覈與查證。審查主要分爲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證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符合法定要求;證件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證件是否有僞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還須親自調查。
二是,審查條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包括男女雙方是否本人完全自願;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已有配偶;有無違反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有無禁止結婚的疾病。
審查中,婚姻登記機關可就需要了解的情況,向當事人提出詢問,當事人有如實提供情況的義務,不得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機關也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登記。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進行正式的登入和記載,簽發《結婚證》。
如果雙方之間決定進行登記,離婚首先要準備好各自的身份證,已經不扣本,然後再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在進行登記時,婚姻登記處會對其進行審查證件和審查條件,確定符合好結婚登記數的要求,之後則會進行下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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