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籤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財產問題處理。寫明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分割。有房屋的應按照房產證寫明房產的詳細地址、產權證號和離婚後的產權歸屬;有機動車的應寫明牌照號碼及離婚後的產權歸屬;涉及固定資產或其它投資的應當寫明該資產或權益離婚後的所有人;其它財產處理。
2、子女問題處理。應寫明有無子女,有子女的應寫明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寫明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撫養費、教育費、醫藥費等費用雙方如何承擔,寫明支付費用的時間和方式;寫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時間(次數)和方式;寫明雙方對子女其它問題的處理事項。
3、債權債務處理。寫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無債權債務,如果有,應逐項寫明離婚後由誰承擔債權債務。
4、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離婚協議有什麼要求
1、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2、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爲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
3、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4、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5、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於離婚這種身份行爲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離婚協議的簽訂更多是與當事人利益相關,所以在簽字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其中的內容,如果認爲對自己不利或者不公平的話,建議最好就不要簽字,雙方再進一步的協商約定離婚協議的內容,實在不行還可以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透過這樣的方式也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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