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上訴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第二、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因爲婦女處於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但是,如果婦女婚後懷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確認,或者婦女隱瞞與婚外第三人所致懷孕而在分娩後確認,男方還是可以提出離婚,並有權提起損害賠償。
民法典上的另一限制性規定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作爲離婚訴訟的原告,那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在程序上對該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進行了限制。
二、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同時,現役軍人作爲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關係中對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其實有一定的限制,當然這往往都是在女方存在特殊情況的時候,纔會對男方做出這樣的限制。主要就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哺乳期期間以及流產期間,這個時候可能比較脆弱,也更值得保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男方在這期間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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