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一、婚前協議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1、書面。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爲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瞭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於自願簽字。
3、公證。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
5、有律師代表。
6、雙方都已經完全瞭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爲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婚前協議的具體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離婚財產處理情況而定,婚前協議應當重點對離婚過程中涉及到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的認定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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