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找不到對方多久才能離?
離婚找不到對方多久才能離?
找不到人怎麼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分爲兩種情況: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 向法院申請失蹤或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找到人怎麼離婚的情況,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法院開局公告送達的單據,有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爲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般找不到對方的條件下,進行公告。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後,若不具備離婚的法定條件,一般情況下會判決不準離婚。待第一次判決結果生效後,半年後二次起訴,大多情況下會判離婚。由於公告的期限爲三個月,經過訴狀公告,開庭公告及判決公告,兩次下來基本上得兩年左右的時間。
離婚是所有家庭不願意遇到的情況,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家庭還是會走向離婚,近幾年我國的離婚人數在不斷的上升,很多家庭離婚是感情破裂。也有個別情況是屬於特殊,就是一方失蹤很久,如果一方失蹤兩年以上就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係或者直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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