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辦理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男女辦理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爲女方家庭成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異地結婚戶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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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遷移戶口(夫妻戶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並將婚姻狀況改爲“已婚”。
2、持男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寫落戶申請表, 報縣公安局審批, (有些地區需要提供計生辦的”婚育證明”)。
3、審批後,拿“戶口準遷證明”到女方戶籍派出所開“戶口遷移證”。
4、持男方戶口簿, 女方戶口遷移證,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5、 女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二)結婚遷移戶口(夫妻戶口同省不同縣)
1、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並將婚姻狀況改爲已婚”。
2、持雙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寫落戶申請表, 報縣公安局審批, (有些地區需要提供計生辦的”婚育證明”)。
3、審批後,可以網上遷移,也可以拿“戶口準遷證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戶口遷回來。
4、女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登記結婚是男女建立婚姻關係的唯一途徑,那種僅僅只是舉行了婚禮或者直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實都不屬於合法婚姻關係。當然,登記結婚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另外對當事人的條件也有限制,如果任何一方不完全滿足規定的結婚條件,最終也是不能領取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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