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辦理登記結婚可以嗎
一、精神病人辦理登記結婚可以嗎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學上未明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爲由,堅持要求與精神病人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知應不應該登記以及如何向當事人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由於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爲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願,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願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行爲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爲,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爲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複雜,筆者認爲,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並能正確表達意願,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准予結婚,反之則不應准許。
二、精神病人結婚有什麼後果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院或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鑑於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侷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爲精神狀態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爲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是婚姻登記行爲的前提,登記行爲只是一種確認程序。只要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了登記程序,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該行政行爲就不應存在違法之處。而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導致的爭議本質上應爲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係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爲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爲自然歸於無效,而不必透過專門程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爲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
《民法典》中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要出於自願,但要是一方屬於精神病人的話,可能無法正確的做出自己的意思標準,因此,嚴格來講,在我國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結婚登記。而生活中要是與精神病人舉辦了結婚典禮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面也不會認定屬於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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