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除無效婚姻,哪些情況下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並不是必然有效的,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況。一般在男女中有一方不滿足結婚條件的情況下,就會成立無效婚姻。對於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那到底該怎樣解除無效婚姻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下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怎樣解除無效婚姻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三、人民法院對於無效婚姻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三)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在申請解除無效婚姻之前,一定要先知道究竟怎樣的婚姻是無效的,即法律中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而關於怎樣解除無效婚姻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按照規定,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僅僅是人民法院,因此要想解除無效婚姻,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行。
-
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有什麼?
律師解析: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辦理結婚證的流程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
-
軍人結婚程序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1、由軍人向單位提交結婚申請表2、結婚申請經逐級審批同意後,政治部門向非軍人單位發調函審查3、非軍人單位審查情況返回部隊,經部隊審查合格後通知軍人單位4、向軍人單位遞交申請結婚表(男女各一張)5、男女雙方進行婚前檢查(必須進行),並向軍人單位提交體檢...
-
戶口在前夫家,再婚如何辦理結婚證?
律師解析:想再婚,首先得離婚,如果已經離婚,但戶口在前夫家,想再婚,可以下步驟去辦理手續:1、首先將離婚證或者是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拿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變更自己戶口中的婚姻狀態(由“已婚”改爲“離異”)。2、將和前夫戶口本中的戶主的關係變更爲非親屬關係,並且申...
-
結婚證丟失外地能不能補辦
律師解析:結婚證丟失外地一般不可以補辦。但若該外地是另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夫妻登記結婚後,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可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符合條件的,即可予以補領。法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