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一、無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爲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入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
結婚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手續,成爲夫妻,這就需要設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結婚後並不具備實質條件,比如近親屬結婚、構成重婚的,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無效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效力或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這樣案件後,對婚姻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無效特徵的,當庭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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