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裏有淨身出戶有哪些解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姻的成立代表着兩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婚姻中的規定,雙反達成了這種共識就不能反悔。但有時一方進行了反悔,對另一方照成了傷害。那受到傷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淨身出戶,我們一起了來看看淨身出戶有哪些解釋,我國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淨身出戶有哪些解釋
“淨身出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一般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至於這種協議的效力如何,應區分以下情形區別對待:
一、情形一: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該約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約定。該協議以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條款迫使雙方不得離婚的條件,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附條件的民事行爲,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爲無效。該協議侵犯了離婚自由,違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婚姻自由”的規定,當屬無效。
二、情形二:約定一方有婚外情,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該情形中,“淨身出戶”約定應屬有效。協議約定“一方有婚外情,則“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屬於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且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當然,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也就是說,法院在支援“淨身出戶”承諾時,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情形三:因婚外情等原因與配偶簽訂協議,約定再次婚外情,必須離婚,喪失子女撫養權,“淨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配偶所有。
此類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婚外情“淨身出戶”的協議有效。該部分可以認爲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達成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名稱,只是人們的通俗叫法。但在我國的法律中可以就一方在婚姻中的錯誤,另一方發現解除婚姻關係時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將婚姻中的財產劃撥到自己的名下,已達到淨身出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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