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解除婚約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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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就結婚事項所做的事先約定就屬於婚約,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進行婚約的約定,日後也是有可能出現解除婚約的情況,不過此時要負一定的責任,那到底解除婚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解除婚約的責任之財產返還
婚約的訂立一般表現爲聘禮的給付,在婚約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爲了增進感情,或者認爲將來會成爲夫妻,期間也會有一些財物的贈與,因此,在婚姻解除後,對於這些財物的歸屬一般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婚約的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有相關的規定。
財產應當返還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的行爲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也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司法實踐中的兩種處理情況
在審判實踐中,我國司法界對婚約解除後要求返還財物糾紛,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如果受贈人以訂婚爲名,行騙取財物之實,那麼不僅婚約被宣佈爲無效,而且財物還必須還給受害人。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訂婚後男女一方或雙方自願贈送財物並且財物已實際交付,爲受贈人佔有,則按無償贈與行爲處理,承認贈與行爲的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不予返還。
二、解除婚約的責任之損害賠償
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是指沒有合法的理由而違反婚約的一方,對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認爲,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損害賠償。但是非財產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不太常見。
在雙方協議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雙方在婚約期間,透過進一步的瞭解,認爲對方不適合作爲終生伴侶,雙方合意解除,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不應因此承擔損害賠償;
在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約,或一方有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爲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爲的損害後果較爲嚴重的,或者給對方人格和精神造成損害的,應該允許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我國還不主張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制度。但由學者認爲:我國應該借鑑國外的立法,用立法或司法解釋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對方人身、名譽、精神、職業、經濟收入遭受重大損害的,過錯方在解除婚約時應適當予以賠償。
解除婚姻要負什麼責任?主要就是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雙方在婚約期間,透過互相瞭解,認爲彼此不適合自己,合意解除婚約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嚴重違反婚約和損害對方的利益的行爲,是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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